更新日期:112-02-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期接獲民眾詢問,房屋原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該商號已辦理停業、遷移或歇業後,房屋稅已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也會一併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您,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為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17條規定即可申請辦理。請務必要在今(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今年適用自宅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免出門!歡迎使用本局官網(網址:https://www.pttb.gov.tw/)線上申辦,方便又快速,請民眾多加利用。
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4、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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