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承攬乙公司之捷運機場線基樁工程,乙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
場地,經甲公司解除部分工程契約。甲公司嗣於105年10月以法院民事訴訟判決,自乙公司取得因該工
程解約致無法履約取得應得利潤之賠償款,未於收款時就解約賠償款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
銷售額279萬餘元,營業稅額13.9萬餘元,並處罰鍰13.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該罰鍰處分,申經復查及
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系爭賠償款及應計利息係為賠償甲公司喪
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依法自應於收取
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依交易事實判斷
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之情形,即應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注意上開規定,避免漏開統一發票而遭查獲裁罰。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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