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借款給友人陳先生,陳先生開立本票擔保債權,借款期限屆至仍無法清償,其提
出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陳先生財產,惟法院執行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應否將所獲償之
金額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
充原本。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多已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
權人而言,如所獲償金額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若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
課稅利息所得,恐損及債權人權益。
 
基於上述考量,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537200號令釋,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
金及利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獲配之款項,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
在其內,經向稽徵機關提出其已與債務人約定或向法院聲明之證明者,就依其雙方約定或聲明內容認
定。

另外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前述證明文件,放寬債權人以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將同意本金債權先予受
償之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者,或債務人死亡,債權人除該次分配款項外,已無其他受償之可能者,鑑
於其強制執行所獲款項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得就債權人於本金債權額度內之獲償金額,認定沒有
所得發生。
 
是林小姐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所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經向稽徵機關提示前述主張本
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則該年度所獲償之未超過本金款項,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債權分配不足額部分之後若獲償,該獲償金額加
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納稅人注意,
不要忘記申報該項所得。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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