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繳納之印花稅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有因上述原因溢貼或溢繳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申請退稅,但如果僅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法令及函釋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事後合約因故作廢取消,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報繳或計貼印花稅時請再次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後再行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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