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外,尚需加徵10%滯納金及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指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已由原本「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也由最高15%調降為10%。雖已減輕不少負擔,但常有民眾逾期未繳被移送執行後,只想繳納本稅不想繳納滯納金,但最後還是因為與法規不合,無法免除10%的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還需額外增加負擔。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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