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購買同棟大樓相鄰2戶房屋,且夫妻各自持有1間,並將該2間房屋打通使用,因戶籍分別設立在自己所有房屋,詢問該2處是否皆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又夫妻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夫妻各自設籍自有房屋,原則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地價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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