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哥哥、弟弟分別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基地坐落土地,該土地是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還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由哥哥取得所有權,土地由弟弟取得所有權,因兄弟為旁系親屬,縱使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筆土地仍與規定不符,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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