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16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宅法第16條規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房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宜蘭縣為兼顧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之基本居住權利,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制訂「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進而符合房地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有以下4種: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民眾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屋主並經宜蘭縣政府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該局將秉持簡政便民方式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公益出租人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使其出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分別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地價稅則可適用 2 ‰ 課徵,免再由民眾申請。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52~162、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201~2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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