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應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應課徵之稅率。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在此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逾期未申報經查獲補稅受罰。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2~220及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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