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拍定價額與土地公告現值擇低核算土地增值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徵該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即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拍定人日後再移轉該土地,會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因此,為免不利於新所有權人之法律效果,尚無債權人得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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