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母親原有經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徵4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繼承人辦妥登記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若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1減徵40%之規定,但若欲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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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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