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金核屬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
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
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
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甲君以3,000萬元出
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萬元,惟不知如
何申報該筆收入,遂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該局洽詢該筆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因乙
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故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
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72萬元〔90萬元(1-20%)〕,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並完納稅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
得稅法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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