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裁判分割為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其中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認定,以參與分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形若分割前後價值相差超過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則共有人之一可單獨持法院判決書辦理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申報,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價值增減有無金錢補償,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將有所不同,如為有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為無償者,則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課徵。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人氣4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