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吳先生來電詢問,因財務規劃,近日將一戶房地贈與2個兒子,大兒子受贈房屋、小兒子受贈土地。為何房屋既無出租營業,戶籍亦未遷出,僅是變更房地所有權人,卻無法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必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吳先生將房屋、土地分別贈與2個兒子,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旁系親屬所有,故無法適用。民眾若因財務規劃欲將房地贈與子女,可將房地等比例分別贈與,例如兄弟各持有2分之1的房屋及土地且合於其他法定要件,即可分別適用。
 
    稅務局提醒,完成房屋及土地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符合要件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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