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故社福機構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其如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然社福機構提供服務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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