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長期借供朋友使用,因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又行駛道路發生違章情事,係以車主為處罰對象還是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轉以使用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不論係車主自己駕駛或由他人駕駛,因無車主不明之情形,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又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車主,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所以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繳納每年之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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