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申報綜合所得稅案件,有些納稅義務人表示買賣房屋的成本、費用相關憑證並未保留,以致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無法舉證扣除。在此提醒民眾,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扣除成本及費用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另外,如有繳納屬於房屋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

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就不得再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了。所以買賣房屋之成本、費用相關憑證實為合法節稅的重要單據,請民眾予以妥善保留,以利舉證喔。【#21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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