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抑或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係維持納稅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納,才會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且如果納稅義務人遭扣押的存款是來自前述不得強制執行的名目者,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的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收到各項稅單後,應如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衍生被扣存款、薪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損及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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