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24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混淆,因此每年4月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錯誤電話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或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補單繳費,卻補繳成汽車燃料費。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屬稅捐,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一般自用車及汽缸總排氣量151CC以上的機車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徵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課徵,自用車及機車由公路監理機關於每年7月(營業車每年3、6、9、12月分四季)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目的在支應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以兩者性質、用途及主管機關也不同。
該局提醒車主,112年自用車全期、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份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及銀行業5月1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至5月2日),請車主記得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如您有任何牌照稅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或10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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