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因此共有物分割案件要按參與共有物分割不動產總價值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若是不動產合併所立契據,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應就增減部分繳納印花稅,所以共有物合併案件只要就增減價值的千分之1計算印花稅。
 
   列表說明如下:
 
 

 
備註1:
甲君、乙君及丙君共有A地、B地及C地,欲辦理共有物分割,原持分每人各3分之1,A地現值1200,000元,B地現值1,000,000元,C地現值800,000元,分割後甲君分得A地、乙君分得B地、丙君分得C地,其應納印花稅為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 總價值3,000,000元 ×稅率千分之1=3,000元)。
 
備註2:
甲君持有A地現值1,200,000元、乙君持有B地現值1,000,000元及丙君持有C地現值800,000元,辦理土地合併,合併為D地(A地+B地+C地)現值3,000,000元,每人各持有3分之1,印花稅為新臺幣200元(計算式:增減價值200,000元×稅率千分之1=200元)。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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