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政部於110年3月29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其要旨為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若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為該受處分之主體已經不存在,故該處分不生效力,免予處罰;但如果受處分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才死亡,則該處分已生效而且具執行力,其執行標的限於受處分人的遺產。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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