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買賣房屋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解除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如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辦理契稅申報案件已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原已繳納契稅款亦不能退還。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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