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名下有一間老舊房屋,目前是自已居住,但無房屋所有權狀,也無使用執照,可不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且無使用執照的房屋,若在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建築完成者,其基地之認定,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反之,若於77年4月29日以後才建築完成者,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依文件上記載之土地地號,均可向稅捐稽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當年才可適用,9月22日以後申請者,自申請下一年度才可開始適用。如您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人氣7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