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王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土地且已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條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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