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性質具有憑證稅及證明稅性質,該憑證之事實行為既經交付或使用,與所有權移轉與否之法律行為無關,不問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且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已繳納印花稅款,不能請求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土地移轉合約書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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