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落實居住正義及維護租稅公平,並遏止炒房投機行為,對於持有本縣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即囤房稅),並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於112年房屋稅開徵時適用,而增加的稅收將用於興建社會住宅及弱勢戶租屋補貼。
 
財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王先生、王太太及未成年兒子,3人於全國名下已有3間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的房屋,另外在屏東縣還有4間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此4間住家用房屋應適用何種稅率?
依據屏東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持有本縣非自住之供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按其現值課徵1.5%;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按其現值課徵3%。」,故王先生在屏東縣4間房屋每戶均要課徵3%的房屋稅率。
 
貼心提醒:若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供自住住家用房屋未達3戶者,且另有房屋適用本縣囤房稅率時,在符合供自住住家用條件下,可向本局申請供自住住家房屋至全國合計3戶,以減輕您的負擔。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8354780轉203~205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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