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自有且供農業使用的農業設施為何需繳納房屋稅?經查該坐落房屋於建造或買賣完成後,並未提出減免申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新建或購入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免稅農業設施,請於減免原因及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業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範圍,僅包括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如供農產品烘焙、醃製、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之農業用房屋,則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電話08-7338086轉212~220、221~224查詢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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