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有筆農地被法院拍賣且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新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人如為自然人,於拍定日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收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義務人或權利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法院拍定且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符合前述規定者,檢附所載新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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