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延緩課徵。以先生贈與土地予太太為例,若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太太在取得該筆土地後,再將該筆土地移轉給他人時,稽徵機關則會一併課徵前後2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因此並非實質免徵,請民眾留意。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二種。第一種同樣為延緩課徵,以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該筆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該筆土地將來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而非實質免徵;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例如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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