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國際交通發達,民眾出國旅遊、就學、探親及經商等日益頻繁,如在海外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院立即就醫,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只要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若在大陸就醫,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及不屬醫療行為之往返交通費、旅費及其他費用,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赴美國探親發生車禍意外,致頸椎受傷,需長期醫療復健,經大醫院轉介至診所治療,回國後持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明細表、就醫診斷證明等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給付。則甲君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健保署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蓋健保署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得列舉扣除健保未核付部分屬美國公立醫院醫藥費。至於非屬美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一般診所醫藥費,並不在列舉扣除範圍內。

該局提醒民眾,因國際間醫療費用差異甚大,若海外就醫有龐大醫療費用支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19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林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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