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姐來電詢問,其投資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個人取得該類股票之股利,應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惟個人海外所得自991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故取得上述外國公司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請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個人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若基本所得額合計未超過670萬元(自103年度起),即不須繳納基本稅額〕。【#18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鍾孟興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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