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阻免徵貨物稅之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以及為利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案件徵起稅捐,總統10424日公布修正之貨物稅條例第2條,增訂有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該條所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該局呼籲,上開規定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申報繳稅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只須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被補徵稅款外,另須按被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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