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3項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2年7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將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依上揭規定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檢查,除逐案書面檢查外,如有必要將會同主管機關、地政機關人員進行實地勘查。檢查事項包含:

  1. 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2. 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3. 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4. 法人章程有無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5. 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如經清查不符規定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曾經查獲私校受贈土地遭他人侵占,已屬未按捐贈目的使用,會被補稅並裁罰。因此呼籲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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