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須特別留意,房屋稅的申報繳納僅為納稅義務的履行,並未能讓違章建物據以合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房屋,沒有使用執照,可能隨時會被拆除,就不必繳納房屋稅。然而,房屋稅條例第3條有規定,只要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便具備房屋稅課徵的要件。亦常有人以為不合法的違章建築房屋,繳納房屋稅以後就能合法,實際上與違章問題並無關聯,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使用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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