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僅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仍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現場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範圍,經申請後,稅捐稽徵機關即會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上房屋日後如已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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