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日前接獲民眾詢問,他的房屋為4層樓透天厝,原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幾年前1樓開設餐廳,但受疫情影響,去年底餐廳已經停業,現在1樓改作住家客廳,地價稅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須提出申請才可適用;民眾原來屬自用住宅之土地,因地上房屋變更供營業使用,其用途已變更,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停業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民眾可透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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