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請車主勿將已停駛、繳銷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巷內、停車格或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以免被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作為補稅及裁罰之依據,而非「行駛」作為違章成立要件,故停放於公共道路亦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都會被補稅並處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6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