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稽徵文書多採郵寄送達,稅單或應寄予公同共有人之核定税額通知書若經郵務人員完成寄存送達,即具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及7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將繳納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上述人員皆無法收領時,也可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並以寄存日作為送達日,不論領取與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稅單或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核定税額通知書一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俟滯納期滿後,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及行政執行費用,請多加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並儘速前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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