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如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餘額者,可申請退回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購土地與原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人氣54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