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房屋稅是以固定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若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棚架雖為房屋稅課徵對象,但房屋頂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卻未設有門窗、牆壁的簡易棚架,如未作使用,僅供遮陽防雨用,所能增加之房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民眾負擔,此類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此外,若於頂樓以外地方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例如屋側搭建鐵皮棚架,因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作為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或隨時變更使用方式等多種用途,與屋頂棚架僅能供遮陽防雨之有限用途不同,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若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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