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2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將名下財產信託予他人管理或處分的情形愈來愈普及,若將土地信託予他人時,且屬自益信託,雖然受託人成了新所有權人,委託人仍將該地作其住家使用,受託人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原本只有土地所有權人作住宅使用的土地能適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但土地信託予他人之後,因受託人變成所有權人,委託人自身將無法享有優惠稅率。惟若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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