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依印花稅法規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但房客以匯款方式支付租金,有收執聯作為匯款憑證,房東於收款後未另開立收據者,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若房東有另開立收據或是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按收款金額 4‰ 繳納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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