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已拆除為何仍出現在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內?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已焚燬、因年久失修而坍塌或是因安全因素而拆除重建等情形,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才能註銷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依使用情形計課,而房屋拆除是自申報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舉例說明,房屋在112年4月拆除並申報,經查明屬實,則自112年4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只須繳納111年7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共9個月的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了避免事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房屋拆除後,應儘速依規定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如您對於房屋稅籍或使用情形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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