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檢舉人應提供姓名及地址、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具體事證,且非經他人檢舉在先,稽徵機關調查屬實裁處罰鍰,由受處分人繳清罰鍰確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提撥罰鍰獎金核發具名檢舉人。若是匿名檢舉、無法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或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等情形,檢舉人皆無法獲配檢舉獎金。

該局特別提醒,檢舉獎金之領取仍有其他限制,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將以收到罰鍰金額提撥20%作為檢舉獎金核發,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檢舉人若為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者,均不核發檢舉獎金。

如對於檢舉獎金有任何疑問,請利用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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