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法拍取得之土地,即使在拍定同一年度再出售,仍可能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拍定人向法院標購土地時,須留意拍賣價額、拍賣土地種類是否會影響日後再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土地,會以土地的「拍賣價額」及「土地公告現值」從低作為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將以拍定價額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並作為拍定人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因此拍定人於取得土地同年再出售,仍會有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拍賣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拍賣後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等得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現值將會隨之調整為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現值,日後拍定人移轉土地時,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將會負擔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112年2月某甲以200萬元向法院標購A地,低於112年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拍定價額200萬元為審核標準計課原土地所有權人某乙應納土地增值稅,

並以200萬元為某甲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同年8月某甲出售A地,其課稅移轉現值(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200萬元,仍會有100萬(300萬-200萬)之漲價數額,以土地增值稅20%稅率計算,須繳納20萬的土地增值稅。

另外,如某乙主張A地於拍賣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A地的前次土地移轉現值將調整至某乙80年1月取得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50萬,某甲拍定後土地未作農業使用,於112年8月再移轉時,其課稅移轉現值(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50萬元,將有250萬(300萬-50萬)之漲價總數額,以土地增值稅20%至40%稅率計算,將繳納50萬至100萬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向法院標購取得土地時,拍定人須瞭解拍定價額及土地使用情形是否符合不課徵、免徵規定,及對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額的影響,避免事後無力負擔巨額的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6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