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1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流程依序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金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即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執行。舉例來說,陳先生112年房屋稅申請復查後,於112年8月31日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3萬元,陳先生依規定只要繳納1/3金額(即1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即可暫緩移送執行,否則欠繳之全數稅款依法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有關暫緩移送執行相關規定,民眾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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