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每年7月為燃料費繳納期間,稅務局常接到心急如焚補開燃料費繳款書的電話,民眾常誤以為燃料費也是稅捐之一,但燃料費於性質、徵收目的、時間及徵收機關都與使用牌照稅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稅捐,徵收的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開徵期間是每年的4月份(營業車分二期開徵,每年4月份及10月份),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而燃料費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徵收期間是每年7月份,主管機關則為監理機關,因此,兩種稅費是完全不同的。

    稅務局貼心提醒,如有補發燃料費繳款書或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等業務時,應洽詢各地監理機關,分辨稅費的不同,才不會浪費寶貴的時間;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7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