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興建中房屋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而變更房屋起造人時,若受讓人出資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得免徵契稅;若實際出資人仍為原起造人,則須申報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免徵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屬於上述情形,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另外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對契稅申報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或撥打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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