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買賣時,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理產權登記前,如已解除買賣契約,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而被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偶有民眾購買房屋訂定契約並申報契稅後,因故雙方無法履行契約,卻忘了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致使該筆契稅未能辦理註銷,直到被移送強制執行,才發覺又多了滯納金及執行費用。房屋買賣後如因故無法履行契約時,請記得由買賣雙方共同依規定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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