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有民眾詢問,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會課徵贈與稅,要贈與土地也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條例》並沒有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而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在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之房屋移轉,只要符合上述列舉範圍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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